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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0 9:28:5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10〕95号)规定,个人通过继承或遗嘱赠与方式取得住房,再次转让该住房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果不能够准确计算房屋购置成本和应纳税额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收。
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差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的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6〕32号)第四条的规定, 关于核定征收问题,根据《通知》有关规定精神,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以及计算出的房屋原值明显偏高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