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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1 10:3:1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单位为唐山市纳税人,单位在省内以包干制的形式向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的工作人员发放差旅费津贴,津贴涵盖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公司制定相关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按标准定额发放津贴,以现金形式给予。
按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单位据实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和津贴标准,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可不征收个税?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规定:
七、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函[1996]2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