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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是否继续予以退还已征的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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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8 11:23:5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冀地税函【2013】68号)规定,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中抵扣。

请问,这个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冀地税函[2013]68号)目前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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