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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的是按照与政府部门合同约定交付日期,我们没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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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10:25:5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属于招商引资企业,来投资购买园区土地,因用地指标紧缺,土地未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任何协议,也没有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交接手续,但政府允许我们在土地上先做施工,这样的话我们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开始时间是怎么确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的是按照与政府部门合同约定交付日期,我们没有合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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