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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10:41:2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依据法院判决书办理房屋产权返回原来产权人,为什么要交税,也就是说,交易不合法,依法解除,辽宁省抚顺市国家税务局为什么要收取契税,请问:难道国税函(2008)438号文件规定不适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的规定:“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