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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6 11:2:2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A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地址在甲省乙县,2015年10月从丙省丁县购买商业用房一栋,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购买价款420万元,2022年4月对外出售,出售价款1050万元(含增值税);A公司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A在丙省丁县应预缴增值税=(1050-420)÷(1+5%)×5%=30(万元),根据财税〔2016〕43号文第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70号第一条第一款和财税〔2016〕 36 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A公司转让营改增前购买的旧房,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含税销售额÷(1+5%)=1050÷(1+5%)=1000(万元),是否正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八)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