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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 15:48:5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公司从1-5月份应发工资中扣留20%的应发额作为所谓的绩效考核部分,于9月份进行发放,在计算8月份个人所得税时应如何计算?实际上1-5月份每月取得的收入远远不足(个税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每月仅取得4000多不足5000,即使公司未扣留20%的所谓绩效仍然不能达到(个税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公司采取将1-5月份被扣留的工资与8月工资(正好8月还难得高一点)一起发放并进行代扣税的方式,个人是否可以通过合理方式退回这部分在个人看来本不应缴纳的税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1-5月份被扣留的工资与8月工资一起发送,应合并计算当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按照累计收入减去扣除项目计算出累计税额再减去预缴税额得到当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若所属期计算累计所得额需要缴税,但之后收入降低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则汇算清缴时计算全年个人所得税额再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