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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用自己的农机具给合作社进行农机耕种作业,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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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3 9:21:1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第一条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内税函〔2019〕118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在申请代开发票时,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代开发票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

   因此,农民用自己的农机具给合作社进行农机耕种作业,不属于直接从事种植业的“四业”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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