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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 11:48: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山西省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规定:“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