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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8 10:26:1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赵某是注册会计师和税务师,是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也是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股东和员工,其五险一金在税务师事务所缴纳,问:
1、如赵某在税务师事务所每月工资不足5000元,其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可在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所得中扣除?
2、如赵某在税务师事务所不发工资,其年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和符合规定的其他扣除是否可全部在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所得中扣除?
3、赵某是否可在税务师事务所工薪所得中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和符合规定的其他扣除后,还可在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所得中再扣除一次6万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和符合规定的其他扣除?
回复如下:
不可以从会计事务所经营所得中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