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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个人综合所得和偶然所得怎么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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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7 9:53:3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一条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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