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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0]149号个体户本人的工资、薪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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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7 15:49:3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根据国税发[2000]149号,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要计算为个人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其它个体户是不是也是这样处理?

2、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那么出资律师本人可以减除费用6万不?个体户应该可以吧?

3、如果出资律师本人和个体户工资、薪金没有到6万,是据实减除费用还是按最高6万减除费用?

谢谢!



1、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一条规定: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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