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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 10:46: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十五条规定: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如果个体工商户业主,既取得经营所得,又取得综合所得,在计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时,业主费用该如何扣除?还能否扣除每月的业主费用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第十五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既取得经营所得,又取得综合所得,在计算综合所得时,可减除费用6万元,计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时,业主费用不得再减除费用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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