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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7 1:36:1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和一家公司有劳动关系,每月支付我工资,公司地址在广州,在广州给我报工资收入的税,但我在外地有50万收入,在外地税务局交税,按照经营收益核定征收纳税,这样操作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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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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