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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一家公司有劳动关系,每月支付我工资,公司地址在广州,在广州给我报工资收入的税,但我在外地有50万收入,在外地税务局交税,按照经营收益核定征收纳税,这样操作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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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7 1:36:1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和一家公司有劳动关系,每月支付我工资,公司地址在广州,在广州给我报工资收入的税,但我在外地有50万收入,在外地税务局交税,按照经营收益核定征收纳税,这样操作是否可行?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问题所述需了解具体情况(请提供问题所述“外地收入”的收入来源),请补充上述情况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12366选择对应的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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