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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自己买社保,每月取得所得只有劳务报酬,超过了5000,请问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5000,年底能否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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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 17:13:1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文件规定,“(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文件规定,“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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