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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 12:34: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业务,属于现代服务业,各项指标也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在申报增值税申报表时,之前一直是填列在一般项目,在2020年4月份时,有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项目,故增值税加计抵减填列在附表四的第七行 ,即征即退加计抵减行次,想咨询下即征即退项目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如果不允许享受 ,那增值税附表四第七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有何意义呢?
为落实加计抵减政策,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体现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即征即退项目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需要与一般计税项目分开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