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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6 10:50:1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为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2017年成立了一支私募投资证券基金A,A私募基金的形式是契约型基金,由自然人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A私募基金定向投资持有一家新三板公司部分股份,2018年该新三板公司摘牌了,并且所有股份溢价整体出售给一家上市公司。该私募基金未投资其他领域且该基金获得了盈利。
请问我司在清算该私募基金分配投资者投资收益时,是否必须就自然人投资者基金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因为目前实务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比较少,该个人所得税由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是否可行?
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