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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5 10:31:18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为人力资源开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中有“非学历短期企业内部管理培训”等业务。
此项业务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6〕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中,“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即,我公司把培训业务按简易计税,以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是否可行?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因此非学历教育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