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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 20:22: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对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用纸未进行具体规定,一般可以使用A4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