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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0 10:18:1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提供建筑服务,开增值税普票时,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了项目名称,没有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可以税前列支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税收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