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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0 10:18:1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的可以再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