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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股权比例降低后缴纳个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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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 11:3:4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如果A个人占B公司100%的股份,注册资本为100万并实缴到位,账面未分配利润为10000万,现B公司增资,注册资本从100万,增加到10000万,A个人投资设立C有限责任公司,C公司对B公司出资9900万,占股99%,A个人占B公司的股份调减为1%。此时,B公司对10000万的未分配利润全部进行分配,A占股1%,分得100万,C占股99%,分得9900万,A仅对100万的分红,缴纳20%的个税。这种模式,在现行法条下,是否合规?

2、在上述情况下,A自然人股东股权比例降低时是否会被视为转让股权而缴纳个人所得税?


    1.根据国税发〔2010〕54号的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综上,涉及上述文件规定的应税项目,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分红形式等问题可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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