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我公司一处厂房,计划将厂房改建成办公楼,改造及装修工程,预计需要约1年时间。请问在此期间可否免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一、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您好,我想咨询下三项设备抵减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开票方面有什么要求?比如我收到的是10%税率的工程类发票,设备包含在工程包里,这样可以吗?还有比如我购买的是一个大的系统设备,三项设备只是系统设备里的一部分,我收的发票开的是xx系统设备,没有按照系统里的分项设备进行清单开票,这样可以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政部、税务总局、安监总局公布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统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我们公司有位员工已经离职了,个人所得税公司也停止给他申报了。但是他在个税APP上仍然能看到任职受雇信息,我该怎么操作
公司给员工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且未填报离职日期的,该公司就会出现在员工“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解决办法如下:您可以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将人员状态改为非正常并完善离职日期栏次,报送成功后可以解除任职受雇关系。
您好!请问一下,个人持有公司20%股权,已实缴出资,出资金额100万元。另一方持有公司80%股权,未实缴出资。现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全部股权,请问以下哪种计税方式才是正确的?A:(评估净资产1000万元*本人持股比例20%-本人实缴出资100万元)*税率20%=20万元;B:(评估净资产1000万元-本人实缴出资100万元)*税率20%=180万元.盼复!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因此,详细建议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目前未发布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调整的文件。如有相关新政策,税务局将及时通过税务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进行公告,建议您予以关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我税务局大厅打印2019年纳税记录,因为我在深圳、安徽各有纳税记录,打印出来后有全国的纳税记录在上面。我希望能单独打印深圳本地的纳税记录,不知道能否打印出来。如果现在不行,将来有没有时间计划可以选择打印本地的只有深圳的纳税的记录。
您好,目前,我们使用的系统打印纳税记录时默认的开具范围是“全国”,界面上支持纳税人填写的只有“开具起止日期”,暂不支持单独打印某几条纳税记录。
问题一:如果一项环保征收品目的标准是1,我们如果有两天超标,一天超标是2,另一天超标是3,这月30天平均是0.8,我们是填3还是2.5,还是0.8
问题二:国税说我们的总氮超标了,但是添加信息采集时,征收名目里没有找到总氮这个征目
您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的相关填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中,没有总氮,总氮不在环境保护税的应税范围之内。
您好,我想请问下我在京东开具了个人发票,但是后面想转成企业发票,咨询了京东客服说订单完成后只有在365天内才可以换开发票,请问这样符合规定吗?如果不符合,请问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维权呢?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我是居住在苏州工业园区的一名残疾人,通过苏州市区的上海外服人事服务代理公司,在无锡一家外企上班,个税缴纳到 南京市鼓楼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 请问我应该到哪里去办理申请18年度个税减免?可以否异地办理?网上办理?需要什么资料?适用的最新法规还是15年版的?
你好。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征请参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7号)。目前暂无网上备案或异地备案流程。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实际征收个税的税务局申请:1、《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2、减免个人所得税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 3、残疾证明。(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