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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土地使用税一而再进行追征,合法吗

土地使用税一而再进行追征,合法吗

问:

税局已追征土地使用税近五年税款和滞纳金,并已行政处罚, 企业也已全部付清。可税局过后再就同一事项进行无限期追征,这合理合法吗


答:

前提是已经缴清,如果缴清后仍收到税局追征通知,可联系主管税务部门的税管员了解情况并解决


发布时间:2020-06-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机械租赁费税收分类编码

机械租赁费税收分类编码

问:

经营范围:钢材材料、钢板桩、建筑机械设备的租赁及销售;工程机械设备的销售、租赁及安装;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金属门窗工程;钢板金属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销售:建筑材料、水泥制品、钢板、五金、隔音材料、不锈钢板、钢板制品、钢结构材料;国内贸易 请问机械租赁费的税收分类编码选哪个?


答:

机械租赁发票的税收分类编码是3040502019900000000,税收分类名称是“其他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发布时间:2020-06-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额发生变化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吗?

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额发生变化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吗?

答: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七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发布时间:2020-06-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适用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怎么计算销售额?

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适用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怎么计算销售额?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发布时间:2020-06-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分公司属于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发布时间:2020-06-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我1,2月是租房的,2月底拿到房贷 就将1,2月的租金作废,会有什么危害?

我1,2月是租房的,2月底拿到房贷 就将1,2月的租金作废,会有什么危害?

问:我1,2月是租房的,2月底拿到房贷 就将1,2月的租金作废,今天财务和我说,我的累积扣除没有叠加,还有会影响到纳税基数。我没听懂,求大神解释解释


答:这位纳税人表述的不是很清楚,我想他问的应该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事情。当年前2个月是按照租房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的,但是2月底开始交房贷,准备将之前享受的房租扣除作废掉,改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因为住房租金和贷款利息是不能同时享受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如果这位纳税人是在汇算清缴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那么可以选择按照贷款利息标准享受扣除;如果是2020年2月开始还贷,那么可以在个税APP中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进行修改。

发布时间:2020-06-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土地增值税清算多缴能否抵以后预交

土地增值税清算多缴能否抵以后预交

问:我单位有A和B两个项目,两项目是同一地块的分期实施,A项目清算时住宅土地增值税多交,商铺未销售并且可能会很长时间不能销售,B项目住宅正在预售,能否用A项目多交土地增值税来抵B项目预交土地增值税呢?


答:这位纳税人表述的不是很清楚,我想他问的应该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事情。当年前2个月是按照租房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的,但是2月底开始交房贷,准备将之前享受的房租扣除作废掉,改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因为住房租金和贷款利息是不能同时享受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如果这位纳税人是在汇算清缴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那么可以选择按照贷款利息标准享受扣除;如果是2020年2月开始还贷,那么可以在个税APP中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进行修改。

发布时间:2020-06-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2019年4月1日税率调整后,原来业务需要补开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怎么办?

2019年4月1日税率调整后,原来业务需要补开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具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发布时间:2020-06-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税务问题

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税务问题

 问: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税务的手续费返还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公司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税务的手续费返还款奖励给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需缴纳应该按什么税目缴纳?


答:问题1: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税务的手续费返还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公司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税务的手续费返还款奖励给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需缴纳应该按什么税目缴纳? 答复: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税取得的手续费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2.企业所得税除了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其余收入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3.公司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税务的手续费返还款奖励给员工,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0-06-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是否可以延伸至营改增到政策发布日?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是否可以延伸至营改增到政策发布日?

请问:根据财税〔2019〕20号“第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第五条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是否可以认为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发生的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答:第五条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界定问题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6-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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