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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第(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第(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第(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发布时间:2022-06-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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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可以免费给关联方使用吗?

公司车辆可以免费给关联方使用吗?

 公司已提足折旧的车辆,给关联方使用,约定租金0元,关联方发生的与该车辆有关的油费、保险费等可以合理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发布时间:2022-06-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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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其中第一点(一)(二)提及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下同”是否同到第(三)点,即第(三)点的实收资本是否包括资本公积?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
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发布时间:2022-06-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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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合同印花税计缴问题

框架合同印花税计缴问题

 2022年7月1日将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想咨询关于框架合同,签订时合同内约定的是业务结算上限金额,实际按照订单金额分期结算。这类合同,是按照框架上限金额一次性缴纳印花税,还是根据实际订单金额分期多次计缴印花税?

发布时间:2022-06-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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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直供电电费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关于非直供电电费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1、关于非直供电电费支出,除了可凭由总表单位直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外,总表单位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我公司是否可凭电费分割单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2、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是否有要求,还是企业自行管理规范即可?

发布时间:2022-06-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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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车5座客车是否属于乘用车,是否享受购置税减半政策

面包车5座客车是否属于乘用车,是否享受购置税减半政策

 咨询一下,2021款长安之星5标准型5座客车1.4L排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面包车属于乘用车,车辆为2022年6月1日购买,是否享受购置税减半政策?

发布时间:2022-06-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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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能不能考虑下也给我们这批5月开票未缴税未上牌的消费者享受减免政策呀,或者也可以把时间跨度改为2022年?

国家税务局能不能考虑下也给我们这批5月开票未缴税未上牌的消费者享受减免政策呀,或者也可以把时间跨度改为2022年?

       5月31日发布的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是政府推出利民的举措,这里深表感谢!购置税能带动汽车消费,税收的减免也能带动其他消费呢。对于我们这部分5月中旬购买汽车而未来得及缴税上牌的消费者来说,心里确实很郁闷。这部分减免的购置税可以让我们用于其他消费呀,今年对于咱老百姓来说,也很不容易的。紧衣缩食,国家税务局能不能考虑下也给我们这批5月开票未缴税未上牌的消费者享受减免政策呀,或者也可以把时间跨度改为2022年?也可以用这部分的购置税去抵扣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2-06-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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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个人发放的小金额微信红包,是否能做税前扣除

企业向个人发放的小金额微信红包,是否能做税前扣除

 我们公司做活动 给客户发的现金红包金额很小大概在1元左右 但人数较多一般在5000人左右,没有发票 这个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发布时间:2022-06-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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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商铺出租怎样申请减免税?

个人商铺出租怎样申请减免税?

 我于2018怎在九江买了两个商铺,月租金3000元左右。现在国家出台了减免税优惠政策,想咨询一下,我们应该怎么申请?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件规定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发布时间:2022-06-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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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三、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发布时间:2022-06-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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