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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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请问该公告中关于土地增值税摊销计算公式中“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是否包含预售收入?另外,成本摊销年度是从项目未完工取得预售收入年度开始还是按项目取得结转收入年度开始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中“项目销售收入”范围为销售该土增税清算项目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在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增税时,项目年度销售收入包含房地产企业在各年度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总局2016年第81号公告明确项目缴纳的土增税总额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增税应当在对应的取得项目销售收入的年度进行列支。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四、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七、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你好我想问下,我的系统中,明明4月份已经退到了留抵退税,为什么缴纳4月份和5月份你的税务的时候,只显示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却不需要缴纳,反而还是继续抵扣了,我想问下是正确的吗?是否关于留抵退税有相关的政策呢?
我公司与对方公司均是非金融企业间,双方有借条一张,借款期限一年。利息按月支付,利率合法。借条未注明到期不还展期。对方公司已资不抵债,本金逾期几年一直不还。已诉讼。请问,逾期未收到的利息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生产生物制品的生产企业,现在公司自产自销的生物制品产品用的简易征收税率3%,代理其他公司产品的用的税率是13%,公司目前有两个在研发的项目,一个是生物制品方向的,未来如果研发成功这个产品也会适用简易征收3%的税率,一个不是生物制品的项目,未来适用13%的税率,请问,这两个项目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都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和一个隧道施工方合作,用他们的废石料加工成砂石,然后用作建筑材料,算不算是自产货物,能不能用财税2009年9号文的简易征收政策,如果可以的话,公司需要具备哪些资质或者哪些条件,才能符合这个政策。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津政令第119号)规定:“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或实际占用面积超过土地使用证确认面积的,纳税人应据实申报,税务机关核实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