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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这里的生活性服务是否与 “财税2019年第39号”里的生活性服务概念一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这里的生活性服务是否与 “财税2019年第39号”里的生活性服务概念一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年第39号)明确说明生活性服务含: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这里的生活性服务是否与 “财税2019年第39号”里的生活性服务概念一致?

物业行业是否可享受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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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87号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物业行业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税目,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生活服务”大类。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香港注册的一家上市公司拟对国内的子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至另一家香港注册的上市公司

香港注册的一家上市公司拟对国内的子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至另一家香港注册的上市公司

您好,我公司为在香港注册的A公司,2018年在河南省内全资投资设立了一家B公司,现因业务需要,我公司拟将B股权全部转让至另一家在香港注册的C公司,麻烦咨询一下该项股权转让业务,我公司需在国内交纳哪些税费?是否有免税政策可以适用?谢谢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2019年39号公告中,同时享受第八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和七、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的企业。已申请退还的留抵税额,需要调减这部分对应的加计10%税额吗?

2019年39号公告中,同时享受第八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和七、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的企业。已申请退还的留抵税额,需要调减这部分对应的加计10%税额吗?

对于2019年39号公告中,同时享受第八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和七、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的企业。已申请退还的留抵税额,需要调减这部分对应的加计10%税额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个人是否可以代开建筑安装方面的发票,开票金额是否有限制

个人是否可以代开建筑安装方面的发票,开票金额是否有限制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 一、代开发票范围……(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公司租用一办公室用于办公,合同约定2年期。到期是否续租目前尚无法确定。签约后,公司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费用5万,并取得了正规发票。请问,这5万装修费可以一次性记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公司租用一办公室用于办公,合同约定2年期。到期是否续租目前尚无法确定。签约后,公司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费用5万,并取得了正规发票。请问,这5万装修费可以一次性记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1. 公司租用一办公室用于办公,合同约定2年期。到期是否续租目前尚无法确定。签约后,公司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费用5万,并取得了正规发票。请问,这5万装修费可以一次性记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还是需要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如记入长期待摊费用,那是按2年摊销还是按3年摊销?

2. 如果办公室是自购的,同样花了装修费用5万,并取得了正规发票。是否可以一次性进损益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以个人名义采购的培训服务,是否可以根据个人提供的公司抬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法规依据是什么,谢谢

以个人名义采购的培训服务,是否可以根据个人提供的公司抬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法规依据是什么,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开具安装费发票时是否可以按照国税总局2018年第42号公告的规定适用"甲供"选择简易计税?

开具安装费发票时是否可以按照国税总局2018年第42号公告的规定适用"甲供"选择简易计税?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销售供暖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供暖设备是外购的),设备和安装服务已经按规定分别核算。如果我们的安装服务全部分包出去,我们开具安装费发票时是否可以按照国税总局2018年第42号公告的规定适用"甲供"选择简易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土地增值税中资本化利息能算在开发成本里面加计20%扣除吗

土地增值税中资本化利息能算在开发成本里面加计20%扣除吗

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   “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因劳动合同终止获得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应的纳税规定是什么?

因劳动合同终止获得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应的纳税规定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公司员工办公用手机办理统付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公司员工办公用手机办理统付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我公司部分员工因工作需要,手机办理了中国移动话费统付业务,每月对公结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第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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