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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怎么理解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怎么理解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对于上诉条款应该如何理解,1、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动产,无论是在营改增之前还是之后,都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动产在营改增之前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是在营改增之后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这个条文有两个不同的理解,具体适用何总观点?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 在营改增之后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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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一次性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一次性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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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当年度子公司账户没有资金所以当年未报销列支,能否跨到隔年可以再予以报销列支吗?

开票当年度子公司账户没有资金所以当年未报销列支,能否跨到隔年可以再予以报销列支吗?

新成立公司所发生的一些费用,成立当年取得发票抬头为新公司名称的票据,但是开票当年度子公司账户没有资金所以当年未报销列支,能否跨到隔年可以再予以报销列支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公司发生的费用,若是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应在发生的当年度,凭合法有效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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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交付后,按照国税发[2003]89号 规定应进行土地使用税核减。目前晋中市榆次区执行按照业主契税办理完毕时间办理土地使用税的核减。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交付后,按照国税发[2003]89号 规定应进行土地使用税核减。目前晋中市榆次区执行按照业主契税办理完毕时间办理土地使用税的核减。

我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交付后,按照国税发[2003]89号 规定应进行土地使用税核减。目前晋中市榆次区执行按照业主契税办理完毕时间办理土地使用税的核减。

请问,该执行口径是否有政策依据;如果没有依据,能否对该政策执行口径予以统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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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公布免车船税目录之前购买的插电混动新能源小车能否免税

在国家公布免车船税目录之前购买的插电混动新能源小车能否免税

在国家公布免车船税目录之前购买的插电混动新能源小车,已缴纳未公布目录当年的车船税,在公布之后第二年能否免征车船税?


根据税务总局财行和行为税司对财税【2018】74号文第七条规定的政策释义,列入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只有其初始登记日期在新《目录》公告之日以后,方可享受节能、新能源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例如,第四批减免目录公告于2018年9月18日,只有在2018年9月18日以后新购置并且在第四批减免目录的车辆,方可享受节能、新能源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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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六项“总收入”是否包括上述政府补偿收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六项“总收入”是否包括上述政府补偿收入?

2017年11月企业取得高新技术资格(有效期内2017年至2020年),2018年因政策性搬迁取得政府补偿收入(当年完成搬迁),当年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未达总收入60%以上,请问搬迁当年能享受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六项“总收入”是否包括上述政府补偿收入?


一、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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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进行认证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进行认证

你好,请问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我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需要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此外,有关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定应税行为,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http://www.chinatax.gov.cn),在“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如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且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合法记账凭证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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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代购机票所开具的纸质普通发票抵扣?

旅行社代购机票所开具的纸质普通发票抵扣?

旅行社代买的机票,然后开给我们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名称是经纪代理服务*代订机票产品,发票上注明的进项可否抵扣?如果是电子普通发票,货物名称是经纪代理服务*代订机票产品,发票上注明的进项可否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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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所得的来源地确定原则

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所得的来源地确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所得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转让财产所得的来源地判断原则系: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可见,我国国内税法对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所得的来源地确定原则没有明确规定。

我的问题是:实务中,无形资产(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权转让所得的来源地确定原则,是参照适用动产转让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来源地确定原则?亦或有其他确定原则?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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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为香港注册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至另一家香港注册公司,在国内将涉及哪些税费?

股东为香港注册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至另一家香港注册公司,在国内将涉及哪些税费?

您好,我公司为外资企业,股东为香港注册的一家公司,因公司机构改革设置,拟进行股权转让至另一家香港注册公司,请问,是否我公司会涉及到相关税费交纳,我公司股东将交纳哪些相关税费,谢谢。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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