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前两天问了下钨矿山能否享受衰竭期矿山减免30%资源税的问题,并问了文件号,你们的答复参照的文件号是财税【2016】54号,我的后续问题是54号文开头说是为了确保53号文的有效实施,我在看财税【2016】53号,里面写了第二大点,第七小点,第二条写了“已实施从价计征的原油……钨等6个资源品目资源税政策暂不调整,扔按原办法执行”你们的回答是否和这一点冲突?这一点写的按原办法执行的原办法是指那个文件办法啊?找了好久没找到,税务局凭这一点不认可我们钨矿山可以减证30%资源税,麻烦了,谢谢
我是一家加盟药店,公司性质是总部的分公司,但是我是独立核算、独立缴税的,月收入在10万一下,药店人数是4人,资产在10万以下,通知我不享受小微企业政策,企业所得税需要按照利润的25%缴纳,药店是微利的营业机构,所以国家税务是否对我们这些自负盈亏的加盟店有什么特殊政策吗?
我参加了白云边酒业的红包活动,得到了微信网络现金红包,可是我并没有支付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公告,我应该被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些红包白云边替我代扣了个人所得税么?我如何知道是否被代扣了?
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当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我参加了蒙牛牛奶的微信SVIP摇一摇得红包活动,得到了网络现金红包,可是我并没有支付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公告,我应该被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些红包蒙牛替我代扣了个人所得税么?我如何知道是否被代扣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规定,“附件2 第十二条 ……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稽查查补2016年以前营业税按照营业税政策补缴。
在一家江西的天猫店购物后想开个人普通发票,商家要我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是国税局规定。我没有遇到过这种要求就向12366咨询,说不需要。但商家拒绝,说没有身份证就开不出正规发票。想问一下真的需要吗?商家的拒绝行为是否违反某些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的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单位从甲方抵款收到的成品油(润滑油),现单位不自用,需要出售,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成品油(润滑油)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的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10月8日向贵局咨询的问题(详见附件),收到省局后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还有以下疑问:
1、财税(2008)149号文“植物油符合农产品初加工免税范围包括:“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按芝麻油行业惯例,此处的植物毛油是指未过滤的芝麻油。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8号又对149号文进行了补充,公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我司认为既然此公告是对149号文的补充,可享受芝麻油初加工政策的就包括过滤后的芝麻油,如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强调只有植物毛油才可享受初加工政策,那与48号公告是矛盾的。
政策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问1:2019年新成立的企业能否享受?
问2:2019年成立企业如果能享受是否是按活力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
问3:如果2018年成立的软件企业2018年亏损,优惠期第一年免税是从2018年计算还是从获利年度计算?
2017年11月15日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相应款项的缴纳。2019年8月30日开发商发出收楼通知。在此期间未收到房屋发票。但在此期间国家税务局对增值税进行了调整:1)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是11%,
2)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是10%,
3)2019年4月1日以后是9%。
目前开发商仅能提供9%的增值税发票,请问相差的2%的税点开发商是否应返还给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