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餐饮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餐饮咨询管理服务,由于疫情影响,委托我公司管理的实体餐厅不能正常营业,请问我公司能否按照2020第8号公告,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
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如果一个公司的非财务人员,发现公司存在严重偷税漏税现象,偷窃公司的财务资料等相关证据向税务局举报,此行为是否违法?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承担,要承担什么责任?依据哪条法律条文?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偷窥企业资料不属于税务机关管理,建议向公安部门联系咨询。若企业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房地产企业在计算房地产销售额时,对应的土地价款可以从中扣除。企业缴纳的配套费已计入土地成交价格缴纳了契税,请问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能从房地产销售额中一起扣除吗?配套费发票为省财厅非税收入发票。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1、疫情期间餐饮企业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需要转出吗?
2、如果需要进项税转出,转出多少、怎么转出?
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
第三十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您好:
我单位10-12月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认证所属期2019年12月的进项。2020年1月申报2019年12月增值税时可以抵扣吗,2020年1月已经变为一般纳税人。单位刚成立,系统显示抵扣不了,我们2020年一月已经是一般纳税人了。为啥不能抵扣。单位刚成立,不能抵扣一下交那么多税,现在疫情不能开工。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七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您好,我单位是酒店管理集团,酒店业,根据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优惠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问:享受些优惠期间,当期进项税额是否需要作转出?谢谢!
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因此,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另外,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请问一下,餐饮、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我想问一下:1、这个是需要在税控盘系统后台设置税率为免税,还是需要在填开发票的时候,在税率那里选择0?
2.如果是在税控盘系统后台设置免税,那么已经开具出去的手动选择0税率的发票,怎么处理?会不会有影响?
3、在1月已开具的餐饮、住宿服务普票中,都是含税的。这部分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4、已开具的专票,含税的,这部分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谢谢!!
回复如下: 1、发票上税率栏选择“免税”开具,税控系统的设置请直接咨询您的税控服务单位;2、开具错误的发票请收回后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3、已经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需要享受免税政策,须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再开具免税蓝字普通发票。 4、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需要享受免税政策,须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再开具免税蓝字普通发票。
超市是小规模纳税人,属定额征收,是否在防疫免税政策范围内?1月份才开张。
答复如下: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由于疫情期间,公司出纳日前已冒险去公司对金税盘进行了抄报清卡操作,也确认了锁死日期更新到3月16日,但今天在电子税务局里进行申报时却提示“税控系统未进行报税……”
回复如下:
1.金税盘用户请联系95113。
2.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境内外资公司投资境外合伙公司,在涉税申报要注意那些方面? 企业所得税这部分要怎申报? 要参考那些法规条例?
答复如下:
境内外资公司投资境外合伙公司,如取得境上公司分红,按境外所得填报相应申报表。
如投资企业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有签订税收协定,境外企业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协定待遇,具体可参考我国与缔约国对方签订的税收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