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饲料生产销售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全部为免税收入,在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8行免税销售额时是剔除税后的销售额填列还是直接填销售额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8行“免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您好,我们公司是2018年12月注册公司成立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物业管理服务,但是自2018年12月至2109年3月无销售额,公司属于筹备期,从2019年10月才开始有销售额,请问这种情况2019年度可以适用进项税加计抵减10%的优惠政策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二、关于加计抵减
1、前段时间《税务报》一文章讲案例,说:根据《行政强制法》,企业欠税形成的累计滞纳金不能超过欠税金额。这和《税收征管法》有冲突,文章说,应按《行政强制法》执行,可以吗?
2、多年的税务非正常户(有限公司)欠税,无力偿还。现法定代表人为信用想自己个人代还,请问:可以免除滞纳金吗?
您好, 税收滞纳金本质上是税收征收行为,税收征管法中的罚款是行政处罚行为,二者均不是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加处罚款及滞纳金”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因此二者均可以超过欠缴税款的金额。
我司为分公司,只销售总公司生产的产品,印花税核定为购销合同70%。请问:
1.分公司跟总公司应属于同一法律主体(不是平等法律主体),总分之间的购销(以发票结算的)需要缴纳印花税吗?印花税核定后,此部分要不要交?如果要,没合同,是否直接以账上不含税销售成本缴交印花税?
2.我司与客户没有签订销售合同,只有授权经销商合同,合同上并无真正的销售金额。此销售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应该是什么?如果没合同金额,是否直接按账上不含税销售收入缴交印花税?
3.有没有这方面的文件,如果有请告知文件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
合伙企业取得的政府奖补,自然人合伙人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请问:A企业向B企业提供咨询服务,A企业收到B企业支付的预付咨询服务费用10万元。在A企业尚未向B企业提供服务时,B企业反悔。
A企业需要向B企业退还10万元的咨询费,但是根据合同约定,B企业违约的需要向A企业赔偿1万元的违约金。
所以,A企业实际只退还给B企业9万元。
那么请问:
由于A企业没有向B企业提供服务,那么这1万元的违约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将从关联公司购买的货物(如子公司从母公司购买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是否应做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但需做进项税转出。
我司原有一家全资子公司,承担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因项目已全部交付完毕,该子公司于数年前完成清算注销。现因小区外墙瓷砖脱落,存在安全隐患,经与业主协商,决定由我司承担该部分维修费用。请问:该房地产项目维修费用能否在母公司税前扣除?需要提供什么证据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根据实质课税原则,该笔维修费用若确实为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根据受偿方提供的发票及相关证明资料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019年员工离职后再入职原来的公司,请问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收入、累计专项扣除等还可以累计吗?还是像新员工一样重新计算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