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收到2019年7月的客运定额发票监制章为“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定额发票(2018年6月印)是否还可以进行报销?谢谢!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发票有效)。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印制的新版普通发票使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该章形状为椭圆型,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湖南省税务局”字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附件3: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我公司,一般纳税人,生产性企业,原本打算扩大产能,外购了一批设备和材料,因中美贸易摩擦,客户转移订单,我公司打算把这批设备(全新未使用)和材料出口销售给越南,这样设备和原材料皆为生产自产货物的而购置的,请问:出口这些设备和材料能视同自产货物,适用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政策不?
你好,厦门税务网挂的税费计算器还是之前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个税的计算器都没有更新,现在很多企业都在问,那里可以算出每个月正确的税金,可是都没有途径,可否上报更新,谢谢!
上述意见建议登记并反馈相关部门,在软件尚未完善之前,扣缴单位可以通过扣缴软件按新税制计算应缴纳的税款。
步骤一:打开扣缴客户端,录入并报送员工信息(对已经录入的,可忽略);
步骤二:可通过标准模版表采集员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入扣缴客户端;也可以由员工自己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每项的申报方式要选定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并选定给指定的单位),三天后单位再点击【下载更新】按钮下载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请问增值税普通发票出现字迹不清楚、压线、错格的情况是否可用?是否适用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请参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司是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从物业租了房产,然后又转租给其他企业收取租金,根据财税[2018]120号文件,我司已做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备案,我司要登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两个税源吗?等免税期结束,这两个税种是我司要交的吗?
根据您的描述,你公司并不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义务人,因此不存在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9 377号文,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想请问一下,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管理独立申报所得税的纳税人能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规定,“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您好!我公司是母公司,现决定将全资子公司A名下房屋划转给另一全资子公司B,根据财税〔2018〕17号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B公司免征契税对吗?另外,是否涉及其他税种如土地增值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若涉及其他税种如何交税?急盼答复,谢谢!
1、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
“六、资产划转
运营商电子发票符合国税总局相关业务及技术规范,可以通过国家税务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税率为“*”是由于国家税务局特许运营商电子发票不做价税分离,不是免税业务,不影响收票方正常使用。
本企业向地方民政局进行的捐赠,捐赠取得的票据为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见附件),请问这种收据能否作为公益性捐赠扣除的凭证?
因为根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此文中只规定两种票据,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那么我们企业取得这个票据属于其中吗?可以扣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