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个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进行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咨询、服务),其中5个合伙人是自然人。合伙企业于2017年投资一家公司(该合伙企业只有这一个投资项目),2018年被投公司上市。2019年合伙企业把持有一年的股票卖掉。现在要给各个合伙人分配收益。请问这5个自然人的个税能否按(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如果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最新政策,个人所得税中的经营所得可以专项附加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您好,我想咨询:之前因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来根据仲裁裁定,单位应当按双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支付赔偿金,请问
1. 这笔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如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还是适用财税〔2018〕164号文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收入的纳税规定?
3. 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按双倍经济补偿标准获得的赔偿金的纳税规定,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双倍经济补偿标准获得的赔偿金的纳税规定是否相同?
谢谢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施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工资总额5%计提,并根据职工实际发生情况,在发生时予以报销一定额度的医疗费用。职工在取得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手术费用时,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您好,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具有保险赔款性质,可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税法是国家人大会通过,国家主席令颁布实施的国法,规定退休费免征,新个税发将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经咨询明确:退休返聘的部分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不到5000元的免征。林口县医院和税务局对退休返聘不到起征点的绩效工资扣证个税,违不违法?该乍办?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规定: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事件:个人房产于2017年商贷购买,在2019年6月申请商贷转公积金,公积金按首套房提供贷款。公积金于2019年9月审批通过放款。在2019年1月至8月已按商业贷款填报了个税专项扣除中的房贷扣除数,9月以后纯公积金贷款,能不能享受个税专项扣除?如果能享受,房贷的专项扣除该如何填写?
一套采用组合贷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如公积金中心或者商业银行其中之一,是按照首套房屋贷款利率发放的贷款,则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在网上没有找到《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内税函〔2019〕118号)的原文,希望能发送一下原文全部内容
您好,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税务局官网-纳税服务-12366服务平台-知识检索-输入该文件名称或文件号即可查询到《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内税函〔2019〕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