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57号: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我公司是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计划先以货币资金成立100%控股的子公司,然后再以闲置的土地、房产增资该子公司,请问以土地房产增资属不属于财税【2018】57号文第四条里面的改制重组,这种情况可不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七、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我公司租个人住宅用于员工办公,公司已去税局代开租房发票,并承担相关税金,公司根据税局出具的房东个人抬头的税收缴款书计入租赁费,请问这部分公司承担的税金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司承担对方的税费,不能税前扣除)
公司给员工报销电话费,在一定额度内实报实销,按福利费处理,话费抬头是个人,请问是否可以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
回复如下:
发票是个人抬头,企业不能扣除。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可计入职工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的规定:“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财税〔2015〕139号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执行期限2016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目前国家国家税务总局迟迟未下发新的执行文件,是从2019年起取消了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吗?还是近期会下发新的执行文件,请尽快给予答复,谢谢!
回复如下:
财税〔2015〕139号 全文失效,目前尚未出台后续延续文件,建议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了解最新的文件。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公司目前为小规模纳税人,拟与报社合作代报社发行征订报纸,由我司向报纸订户开票收取报款,报款在扣除报社给予的结算费率后的余款定期向报社结算支付取得报社的发票.请问可以适用差额计征增值税吗?即仅就报社给予的结算费率部分计征增值税.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这一业务的税率是多少?
回复:是上述业务是指销售报纸吗?若是,不适用差额征收方式计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请描述清楚,以便准确答复。
您好,请问:房地产企业维护与业主关系或为了顺利交房赠送业主外购的小礼品,是否视同销售及代缴个税?若视同销售,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谢谢。
增值税:外购的小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需视同销售,进项可以抵扣,但若直接用于交际应酬,属于个人消费,取得的进项不能抵扣。
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如果我于2012年购买一套住房,享受了贷款利率优惠,再未结清贷款,并于2016年购置第二套住房。购置第二套住房时未享受贷款利率优惠,但于2017年将2012年购买的住房结清按揭贷款并对完转让。转让后我名下只有一套住房。在2018年再另购买一套住房。请问,我于2016年购买的住房产生的按揭贷款利息,是否可以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我原名施XXX,现用名是施XX,如何更改个人信息,是在单位财会科改了就可以,还是去服务大厅修改
您好,如您是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进行姓名修改的话,情况一、人员【身份验证状态】显示“待验证”、“验证中”、“验证不通过” ,可直接将姓名修改正确;情况二、人员【身份验证状态】显示“验证通过”,姓名就无法修改了,您可以将人员状态改为非正常后重新添加一条正确的人员信息。
温馨提示:姓名修改后在税务系统将会形成两种记录,同时请携带有效身份证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登记变更业务。
目前状况:我们是在广州的一家外资全资软件研发公司,由于企业发展规模壮大,我们拟在安徽省合肥市设立个软件研发中心。
该研发中心的运行情况计划如下:
l 场地租赁费用,办公水电等日常支出等都由广州总公司进行支付,
l 合肥研发中心的办公设备由广州公司进行购买,购买设备的税费由广州公司进行抵扣
l 研发机构的劳动合同直接与广州公司进行签订,五险一金以广州公司为工作主体缴纳。
l 总公司的发展战略方向为合肥研发中心就等于公司内部的一个研发部门,只是在空间位置上的有所差别,而且合肥研发中心也不会以研发中心的名义对外进行销售等行为,主要销售收入,购进商品的成本费用由广州公司进行。
子女租住父母的房子属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2.或者父母子女在同一城市,父母有房子,但是子女在外面租房,有合同。这种情况下属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国发〔2018〕41号)第六章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第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第十九条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