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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一年可以填写几次,如果中途换工作了,可以重新填报吗

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一年可以填写几次,如果中途换工作了,可以重新填报吗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的规定:“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见附件1)。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房地产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问题

房地产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在建工程,有以下问题咨询:

1、转出方 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候,土地成本及建安成本是否可以加计20%?

2、收购方继续投资建设后销售时,获取成本和后续建造成本是否可以进行20%加计扣除?开发费用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获取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具体计算增值额时应注意什么?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首套住房贷款已还清可以申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首套住房贷款已还清可以申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请问关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本人房屋贷款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并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2019年仍处于贷款年度。但2018年底提前还清了贷款,请问这种情况下可以申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关于6项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租金扣除

关于6项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租金扣除

你好,关于6项专项附加扣除,请问我在市内A县区有自有住房,在市内B县区工作并租房,这种情况下可以申报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吗?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六章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第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第十九条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请教个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问题

请教个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问题

您好,我想请教一下国家这次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事儿。我在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上遇到问题不明白自己还要不要报。问题是这样:我的户口在青岛,2014年离异后,我在青岛租的房子,每月有租金负担,且无其他房产。但我工作单位在系统内发生变化,2014年由青岛的单位变动到了济南所在地的单位。所以这次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就产生了疑问,也就是这次个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我这种情况还能不能享受到呢?盼望领导给我解答,谢谢!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网购物品,商家拖延开发票怎么处理?

网购物品,商家拖延开发票怎么处理?

网购了一台电脑,收货后告知官网客服请开发票,客服告知半个月内发送邮箱。现已过去一个多月,未收到电子发票。前几日再去官网找客服索要发票,又告知尽快开电子发票。截止现在,依然未收到发票或者商家的电子邮件。


   如果有未开具发票行为可以直接拨打1366帮您生成涉税举报工单,记录详细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帮您索取发票。或者重新留言提供未开具发票商家名称、地址及所涉及金额、您需要取得的发票种类,由我们帮您流转处理。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软件电路行业企业符合优惠政策两免三减所得税

软件电路行业企业符合优惠政策两免三减所得税

问题1、企业符合优惠政策,发生一笔即征即退增值税,一笔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退回来的增值税金额和所得税金额要并入所得税额计算所得税吗?

问题2、财政局拨入的500精英资金补贴,以及跟政府部门相关活动的资金拨入,需要并入所得税额中计算所得税吗?

问题3、上述两个问题,不并入所得税额计算所得税的相关文件号(政策文件)在哪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纳税知识

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婚前男方贷款已买房,房产证上只有男方名,婚后共同还贷,专项附加扣除时可以选择女方一人扣除吗?女方无房。

国发2018 41号 第15条中指明的由购买方扣除的前提条件是婚前男女双方各自买房,不适用上述婚前只有一方买房的情况吧。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不动产权证书号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不动产权证书号

不动产权证上有3个号码。这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不动产权证书号填哪个? 网上有许多人在问这个问题。app上也没有说明啊。


回复如下: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中的相应号码。如所购买住房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产权证号或不动产登记号;所购住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号或预售合同号。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物业公司开具的公摊水电费发票是否要交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物业公司开具的公摊水电费发票是否要交税

我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我们向业主开具公摊水电费发票,是按供电供水公司收我们多少钱,然后我们分摊给客户的,没有收多业主钱的,但是开具了发票的话,是否要当成我们的收入要缴税,我们相当于付多少钱给供电供水公司然后收回多少钱,没有产生盈利和增值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因此,如属于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则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任何增值税方面的发票。但如不属于上述规定,水电发票是直接开给您司,再由您司向住户收取的水电费则属于转售水电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增值税发票。二、若涉及需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费2%。增值税的附加税费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因此,如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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