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企业招用贫困人口在2016年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但并未缴纳五险,于2019年3月份才开始缴纳五险,请问2019年在企业工作月数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还是从以缴纳社会保险当月(2019年3月份)起计算?
盼望回复!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3号)规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一)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占地面积法(即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下同)在多个清算单位之间进行分摊。请问一下如房地产公司取得土地后分二期可发,在第一期项目清算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是否是第一期项目的房产在办理分套产权证时注明的各套土地面积之和?还是第一期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上注明的用地面积?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是否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总面积?
尊敬的领导:
请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是否全文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文件内容部分失效。第一条 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标注双引号“”的内容失效。
退税申请
我叫周治江,2016年申请安装分布式光伏电站,2016年10月并网发电与大同市新荣区供电公司签署售电协议,同时开始结算。每月按照大同市新荣区供电公司的要求,我的月销售额3万以上,需在新荣区国家税务局开具发票,并缴纳有关税费。截止2019年4月,我共开具发票20次,全额缴纳国地两税合计45272.77元。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3年66号文件和2016年81号文件规定,光伏发电户应该纳税的按50%计征,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普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100问第11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月销售10万元以下属于减免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自用固定资产对外销售发票开具的问题。
一、背景:
我司为住宿业一般纳税人,有一批自用的固定资产(办公电脑),2018年外购的,增值税进项已抵扣,现因闲置预对外销售,但企业营业执照范围内无此范围(住宿餐饮业)。
关于居民企业间分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举例:甲、乙两个自然人成立公司A,A与丙自然人共同投资成立B公司。现有疑问如下1:B公司在分配红利时B公司需不需要对A公司的这笔红利代缴企业所得税?2:A公司收到红利时要再分配给甲、乙两人时,A公司对这笔红利需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信息与我们提供的开票资料有差别,购买方信息银行与账号用逗号隔开,银行简写写成了全称,单位名称和税号正确,发票需要退回吗?我们能否使用?如果不可用有什么法律法规依据吗?已咨询12366无明确回答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现答复如下:购买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