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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通过拍卖取得房屋土地涉税问题

通过拍卖取得房屋土地涉税问题

 您好,我是一家企业,从法院拍卖到一块厂房,交易环节的卖方税收没交,买方的我交了,是否可以开具不动产权属转移涉税联系单到相关部门办证。如果不能开具导致无法办证,是否涉嫌损害买方权益,买方并没有欠税,按法律规定凭借有效的司法文书税局应该协助办证,卖方税收应从拍卖款扣或者找卖方交,收不上来该强执就强执
卖方不是房企,如果确需买方来承担缴纳,交易环节卖方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预缴,能否并到卖方季度一并缴纳。

答复如下:
如您所述,贵单位作为拍卖受让方如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因转移方暂无法缴清税费的情形,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就已纳税的部分给予开具《不动产权属转移涉税信息联系单》。转让方也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

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

 我是小规模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未营业,没有收入,想问下,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没有减免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适用哪些行业,需符合怎样的条件能享受到优惠政策?

回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一、困难减免税情形
    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闲置未用的;
   (四)因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任务,造成严重亏损或土地闲置未用的。
    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给予困难减免税。
    对个别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参照本公告依法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 石家庄海关关于落实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十条税收措施的通知》(冀财税〔2020〕6号)规定:
    七、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房产税  

办税百问

土增清算未及时进场涉税问题

土增清算未及时进场涉税问题

 你好!我司于2017年6月份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工作,至今主管税务局未进场审核,请问:因时间间隔较长,是否可以在主管税务局进场审核时更新申报数据,如:2020年3月份进场审核,将原申报数据先更新至2020年3月份再审核,更新后若要补税,是否涉及滞纳金?谢谢!

答复如下:
纳税人应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需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您所述“是否可以在主管税务局进场审核时更新申报数据”,无法明确您所述具体事项,建议详细叙述后重新提交,或致电0591-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提问”模块进入12366在线税收咨询。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
    ……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八、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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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溢价缴纳增值税问题

股权投资溢价缴纳增值税问题

 你好,我司为一家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019年8月我单位对一家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进行投资,后因被投资单位融资计划有变,我单位于2020年2月份退出,经各方约定,由被投资单位返还投资本金,并按7%收益率计算溢价,请问针对投资溢价部分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如下: 您的投资如涉及金融商品转让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不涉及仅为收回投资不涉及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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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奖金能否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

全年一次性奖金能否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能否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江苏和新疆税务局答复可以重新选择,请问一下山东能否重新选择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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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车票能否用于出差的车费报销

定额车票能否用于出差的车费报销

请问一下税务局配给车站的定额发票(车票),并已加盖车站发票专用章,能否用作出差报销差旅费的车票,比如用于报销从县城到市内往返车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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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交医保 查不到之前交医保记录 之前在外地学校交的 毕业了回本地不无参保信息是什么原因

今年交医保   查不到之前交医保记录   之前在外地学校交的    毕业了回本地不无参保信息是什么原因

    您需要与医保部门核实参保登记信息,以及医保部门是否已推送信息至税务机关。确定缴费人输的姓名、身份证号与税务部门医保系统的姓名、身份证号是否一致。若您所处地为太原,需要先在原缴费渠道(如社区)进行确认,之后再进行缴费。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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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项目在预售阶段,按月预缴增值税,我公司有大量进项税额,按2019年39号公告要求,我公司满足5项条件,是否可以申请留抵税额退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项目在预售阶段,按月预缴增值税,我公司有大量进项税额,按2019年39号公告要求,我公司满足5项条件,是否可以申请留抵税额退税?

您好!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项目在预售阶段,按月预缴增值税,我公司有大量进项税额,按2019年39号公告要求,我公司满足5项条件,是否可以申请留抵税额退税?当地税务局答复我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阶段不满足留抵税额退税要求;我企业无法理解,请给予指导,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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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移动座机费因实名制原因,发票开的个人抬头有税务风险吗?

公司移动座机费因实名制原因,发票开的个人抬头有税务风险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公司之前为小规模纳税人,今年三月份申请核定征收,按收入核定税率为10%。今年10月份升为一般纳税人。如果今年公司收入1000万 ,应该缴纳多少的企业所得税?

公司之前为小规模纳税人,今年三月份申请核定征收,按收入核定税率为10%。今年10月份升为一般纳税人。如果今年公司收入1000万 ,应该缴纳多少的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之前为小规模纳税人,今年三月份申请核定征收,按收入核定税率为10%。今年10月份升为一般纳税人。如果今年公司收入1000万 ,应该缴纳多少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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