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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财税[2016]12号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是否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是否含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发布时间:2021-03-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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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销售跨越营改增的开票及纳税问题

房地产销售跨越营改增的开票及纳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也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请问:未在2016年4月30日前交纳营业税的预收款如何开票,如果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是交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是按房款的总金额交,还是只针对未开票部分交,请详细解答


1.开票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发布时间:2021-03-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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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全额抵扣?

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全额抵扣?

一般纳税人提供电梯安装服务(电梯为自产或其母公司自产,已另外签合同)的合同适用税率为3%还是9%?电梯安装单位的人说3%和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开具。请问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发布时间:2021-03-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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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款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款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您好,如您所述“土地款滞纳金”属于下列文件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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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离职,原单位不给办理财务变更的问题

对于已离职,原单位不给办理财务变更的问题

我于2年前在代理记账公司实习,名下有11家财务办税人,2年过去了,发现名下有这么多实名认证,苦恼怎么给变出来,我联系不上单位法人,恳请税务局能给一个解决的方法,谢谢


   纳税人涉及税务登记的实名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纳税人未及时变更办税人员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办税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个人声明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发布时间:2021-03-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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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作废是否有条件?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相同吗?如何操作

普通发票作废是否有条件?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相同吗?如何操作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填写错误的普通发票,应当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纳税人开具的红字发票,应在小写金额前加“-”字,大写金额前加“负”字。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有关要求执行。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涉及开票系统的操作事宜,建议您向开票系统服务单位进行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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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可否作为一种汽车营销模式,不属于视同销售。

这种情况可否作为一种汽车营销模式,不属于视同销售。

您好!我们是广东的一家汽车销售企业,主营业务是汽车销售。为开拓客户销售新车,我们会发生购买一些礼品在客户购车时赠送客户的情形(比如汽油卡、大米等),相应赠品不单独计价不开具发票。请问:这种情况可否作为一种汽车营销模式,不属于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如属于销售折扣行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如实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否则,应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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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不同项目间预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相互抵减

房地产企业不同项目间预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相互抵减

请问广东省房地产企业申报不动产销售时不同项目间预缴税款能否互相抵减?如甲公司A项目预缴增值税100万,甲公司B项目产生纳税义务后,能否用A项目的预缴增值税进行抵减。(相关税法已明晰,请您勿罗列税法,麻烦您明确是否可相互抵减,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因此,纳税人按规定如实申报增值税时,如有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发布时间:2021-03-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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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向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划转不动产,在增值税上是否视同销售;在土地增值税上,是否应申报土地增值税?

总公司向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划转不动产,在增值税上是否视同销售;在土地增值税上,是否应申报土地增值税?

总公司向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划转不动产,在增值税上是否视同销售;在土地增值税上,是否应申报土地增值税?


请参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发布时间:2021-03-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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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外市政配套可否在土增清算时扣除

红线外市政配套可否在土增清算时扣除

你好,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府要求,在红线外建设的学校、公园、路桥等市政配套,在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其相关成本可不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予以扣除。这些公建配套在土地拍卖合同中有约定。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外,即“红线”外)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计算本项目土地增值税时,其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

发布时间:2021-03-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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