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请问:“合理费用”是否包括为转让股权而支付给中介单位或个人的佣金支出?是否有具体的税收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我家于2015年拆迁搬走,我父亲于2016年过世,我伯父(无直系亲属,只有我父亲一个弟弟,生前我们赡养)于2016年晚于我父亲去世。
今年回迁房子,我伯父名下的房子准备落户到我名下。请问这种情况,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
我的情况符合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的代位继承条件。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请问,房开企业开发房屋所使用土地,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包括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转让房地产有关税收;同时,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开发成本的范围,不能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我县行管局将政府组成部门部分机关单位自有房产对外经营租赁需要缴纳哪些税费还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另,我县剩余部分安置房用于对外经营出租需要缴纳哪些税费还是应该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1.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我家于2015年拆迁搬走,我父亲于2016年过世,我伯父(无直系亲属,只有我父亲一个弟弟,生前我们赡养)于2016年晚于我父亲去世。
今年回迁房子,我伯父名下的房子准备落户到我名下。请问这种情况,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
若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继承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若不属于继承情形无偿取得的房产,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您所述的情况在法律上是否属于继承行为建议您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法律部门。
我公司是一家化工企业,打算旧装置改造,回收废汽生产高浓度CO2气体和CO2液体,请问增值税适用什么税率,有哪些政策优惠?
一般纳税人销售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冷气、煤气、沼气,适用税率9%;不属于以上气体的,生产销售高浓度CO2气体和CO2液体适用税率13%。具体征税范围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财税〔2015〕78号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减免条件的公路线路占用基本农田,则耕地占用税税额应为2元/平米征收。还是在减免税额的基础上加按150%,按3元/平米征收。还是按当地耕地适用法定税额的基础上加按150%征收(例如当地适用30元/平米的税额,加征后按45/平米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七条规定:“......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耕地占用税法规定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减按50%征收)。
你好;1.上次回复的原话“因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无需确认土地成本。”引号内的话是什么意思?
是不是因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这部分不能确认土地成本,需要在土地成本中将这部分减少的销项税额扣除?
2.因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需要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收入中,能不能也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中?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符合减免条件的公路线路占用基本农田,则耕地占用税税额应为2元/平米征收。还是在减免税额的基础上加按150%,按3元/平米征收。还是按当地耕地适用法定税额的基础上加按150%征收(例如当地适用30元/平米的税额,加征后按45/平米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七条规定:“......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耕地占用税法规定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减按50%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