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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居民企业间转售电是否需要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居民企业间转售电是否需要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非电网企业之间签订的售电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发布时间:2021-07-1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印花税  

纳税知识

如何理解金融商品买卖中“买卖”的含义

如何理解金融商品买卖中“买卖”的含义

营改增以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需征收营业税。请问是否有对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中的“买卖”的定义呢?如果用金融商品作为出资进行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是否属于金融商品的买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发布时间:2021-07-1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外地人员医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

外地人员医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

本人户口不在夏门,但属于外来管理技术人员,需要享受与本单位其他员工一致的医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应该怎么操作?目前单位将本人身份定义为外来工,怎么修改员工身份?


可联系单位办税人员在厦门市电子税务局中进行办理。具体路径为: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左侧“特色业务”—社保业务—单位社保—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参保人员身份变更—输入姓名查询到本人后点击右侧“变更”—在新参保人员身份选择“109-外来管理、技术人员按本市”。

发布时间:2021-07-1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社保  

纳税知识

用母公司的股权对子公司的员工做股权激励,个税扣缴义务人是谁?

用母公司的股权对子公司的员工做股权激励,个税扣缴义务人是谁?

用母公司的股权对子公司的员工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谁?该股权激励计划应在母公司还是在子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五、配套管理措施 

  (一)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1-07-1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劳务派遣人员伙食费用税前扣除

劳务派遣人员伙食费用税前扣除

我公司项目施工人员系劳务派遣,工作由公司支付给派遣公司代发,派遣公司开具劳务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作为劳务费。但项目施工人员伙食费用系发票报销,直接由我公司支付。这部分费用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扣除时是否按照工资总额比例扣除。我公司支付的劳务费用由是否可以作为其扣除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的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发布时间:2021-07-1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代发分包单位民工工资个人所得税得问题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代发分包单位民工工资个人所得税得问题

我们项目部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每个月项目部代发分包单位得民工工资,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发布时间:2021-07-1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我开的餐饮店应该选择什么税种啊

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我开的餐饮店应该选择什么税种啊

    本月电子税务局系统升级后,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中新出现了“十一税合一”的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和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表,但是分税种申报表依然存在。您可根据您的使用习惯选择综合申报表或分税种的申报表,二选一即可,不需要重复申报。

    关于税种选择,建议您参考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税费种认定信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相应的税种申报,操作路径: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认定管理查询-税费种认定查询。


发布时间:2021-07-1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租房增值税发票作废,怎么查询税钱退回详细明细

租房增值税发票作废,怎么查询税钱退回详细明细

地方税务局代开的租房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了,税钱多久能退回,可以查询到详细的账单明细吗,税钱到没到账。


    根据您的描述,如您代开发票作废,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如您申请退税,税款退回到账时间文件中暂无详细规定。建议您查询缴税时使用的银行卡交易信息。具体事宜您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发布时间:2021-07-1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我单位取得走逃企业开的专用发票,未抵扣,现增值税综合平台上显示该发票红色预警信息,不能进行任何操作。请问该如何消除该异常信息?此异常信息有什么影响吗?

我单位取得走逃企业开的专用发票,未抵扣,现增值税综合平台上显示该发票红色预警信息,不能进行任何操作。请问该如何消除该异常信息?此异常信息有什么影响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规定,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三)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发布时间:2021-07-1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违法  

纳税知识

土地增值税问题:精装修房屋配置的家具、家电、厨具工艺品摆件等算不算装修费?这些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不可以扣除,能不能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土地增值税问题:精装修房屋配置的家具、家电、厨具工艺品摆件等算不算装修费?这些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不可以扣除,能不能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其装修成本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加计扣除。若企业向购房者收取的装修费用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则装修费用不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发布时间:2021-07-1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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