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大额租赁费无法取得发票入账,支付租赁款项如果先计入费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出,出租方个人需承担的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因未开票,所以出租方个人未缴纳,此情况税务稽查时会不会由企业承担税金及处罚?
企业支付大额租赁费无法取得发票入账,支付租赁款项如果先计入费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出,出租方个人需承担的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因未开票,所以出租方个人未缴纳,此情况税务稽查时会不会由企业承担税金及处罚?
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前提是什么?必须是小型微利企业吗?必须是与研发有关的固定资产吗?
2019年财政部、总局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请问:1、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是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一般纳税人? 2、政府下属的国有城投市政公司,形成的资产主要是无法销售市政道路、市政管网等市政设施(无销项税额),仅有部分停车场租金收入,故存在大量的增量留抵税额,且其他条件也符合39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请问对这类市政公司可否享受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法院判决给个人的财物要交税,这个我清楚。但是我不清楚的是交税的时间,是从判决之日起就应交税呢,还是可以等到执行之后,也就是财物到手之后再交税,因为执行难问题,判决后与执行后这两者之间的时间可能差几年呢,这个问题能回答的明确些吗?
1.我们企业员工子女本科毕业之后,准备考研究生的期间(我们查到的政策是此期间不得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现一项问题。
子女教育信息中有两个涉及教育结束的填报字段:“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子女教育终止时间”。经核实,“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填写后,企业在月度预扣预缴个税时,员工仍能继续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子女教育终止时间”填写后,员工则再也不能使用该子女信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财税【2016】140号: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请问以上规定出自那个文件或规定?
我们成了了一家医疗门诊部,在卫生局领取了医疗执业许可证,没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可以办理税务登记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规定: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