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母公司以专利权、在申请专利出资新设子公司。
在申请专利是母公司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但仍处于公示期尚未取得专利权的技术。
根据商务部的服务指南:“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专利申请⼈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接收但仍未授权的专利依法转让给他⼈的⾏为,转让的权利包括专利申请成功后的专利权。”,即转移的在申请专利属于专利申请权。
文件部分失效,失效时间:2008年01月01日。
失效原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第五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我们企业是番茄酱初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番茄的过程中产生的番茄粕【渣】,销售给养殖户和饲料加工单位,是否符合增值税的免税条件?
我公司的生产工艺大致可以描述为物理加工,既破碎、压榨、提取番茄酱后的农副产物,其粕【渣】中含有的蛋白、氨基酸成份较甜菜粕【渣】等农副产品高,广受反刍动物牛羊的食用,根据农业部制定的《饲料原料目录》中2.4和13.2.1中都有列举其为饲料的界定。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三批什么时间发布,希望尽快发布,很着急,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三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29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您好:
1.关于总局这边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第三条第(九)款“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应该如何解读?是否可以理解成职工或个人因自身学历不足而主动去参加学历提升,这种情况应由个人承担培训费用,且不得向公司申请培训经费。
本公司为设备制造行业,购买了工业园区土地共3万平方自建厂房,由于电力局建有高压电线占上方面积约的3000平方,导致此在面积不能建永久性建筑物,帮手看看是否符合(19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件政策第三条”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适用免征城建土地使用税。
无法判断您遇到的问题,无法作出回答。建议您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对喀霍优惠地方分享减免优惠政策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叠加问题:根据《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48号)文件规定“依法落实对两个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政策,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规定,企业在享受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五年免税期满后,如果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其它政策规定(比如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再叠加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对其他民族自治地方分享减免优惠政策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叠加问题: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分享减免优惠政策是对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给予的补充优惠政策,在减免税计算方面是附条件的,对附条件的减免地方分享优惠,需要按照相关条件计算的税款基础上再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比如首轮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减免地方分享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25%法定税率减半征税的基础上,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的40%部分”,对于此类政策,如果企业在新疆困难地区优惠政策减半期内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政策条件,则小型微利企业不能和减免地方分享政策叠加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