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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的一个建筑企业异地经营相关问题

重庆市的一个建筑企业异地经营相关问题

我企业是重庆市的一个建筑企业,总部设在重庆,二级分支机构也设在重庆。近日,我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到四川省从事建筑业务,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此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我企业认为不应该在四川预缴企业所得税,而应回重庆缴纳。(我企业已经向四川省税务机关提供了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我企业总机构出具的该项目部属于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我企业观点的理由是:国税函[2010]156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因而我企业不应该在四川预缴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1-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异地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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