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公司(一般纳税人)中标并签订合同,分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符合要求。
2、跨市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能否全部留到提供服务所在地。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我在去年六月份办理营业执照,因为家里情况没有营业,也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今年想注册营业执照,工商人员说要开清税证明,想咨询下清税证明需要什么资料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一条规定,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第四条的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我公司取得临时占用耕地,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耕地原状,自然资源局出具《临时用地复垦验收结果通知》,能否退还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您好,想咨询一下:物业公司和建设局签订合同。标的是A项目。建设局那边备案的A项目中标单位也是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又委托子公司管理A项目。现在的问题是,A项目要向里面的住户收取物业费时,是由被委托的子公司开票还是与建设局签合同的物业公司开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故向客户收取物业费由谁开具具体合同规定,由业务提供方开具。若有疑问,建议携带具体的材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未获取到发票数据,请进入开票软件自动完成汇总报送后,再进行《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申报!【页面即将关闭】
我明明汇总上传了+反写,还是无法申报增值税
电话与纳税人进行沟通详细了解具体信息,重新引导纳税人确定是否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进行上报汇总和反写监控,纳税人表示已经完成;进一步引导纳税人到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操作,纳税人反馈已经可以进行申报,问题已经解决。
公司房屋出租,月10000元,本期由于租户延期付款,收取了70元违约金,由于房租按简易征收5%征收增值税,70元违约金是否也按5%税率开具?是否需要并入从租计征房产税中?
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故企业收取的违约金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征收,按5%征收率征收,需要计入从租计征房产税中。
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厂房每年租金300万;2020年12月开租金发票300万,2021年1月开租金发票300万,是否一定要转为一般纳税人?实际年租金才300万,只是开票时间接近,能不转一般纳税人?
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连续经营期内发生应税行为或提供应税服务的次数累计不超过24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仍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如您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公司税号:91340100MA2TH9274K,于2020年12月从合肥变更迁移到长沙。由于2020年12月之前的进项没有勾选认证,迁移到长沙后,勾选认证系统找不到了。请问这些没有认证勾选的发票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