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请教一下企业研发“公交交通安全云平台开发及示范应用”中发生的“电信服务费”,能不能加计扣除?如果没有这项电信服务研发活动是没法进行下去的。如果能加计扣除,请问放哪个费用项目比较合适?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六、 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3月份可以申请延期缴纳1月份税款吗?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自然人个人将资产(土地、股权等)变更到这个自然人个人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该资产(土地、股权等)是否按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征免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10]304号)第一条第二款(现行有效)规定是免个人所得税。
原浙江省地税的(浙财农税字﹝2006﹞37号)规定(现行有效),个人独资企业资产所有权属于个人,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其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其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该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房屋、土地转移行为,其权属没有变动,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契税。
请问,对于个人将资产(土地、股权等)转入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征个税?因为资产权属没有改变,如果征税,依据是什么?或者浙江省是否有出具有征税的相关文件?
登录电子税务局绑定的手机号,因为卡时间长坏了,又是在老家,能补办卡的营业厅因为疫情无法开门,补办不了,没法登录报税,怎么办啊?
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免费身份认证登录方式的通告》规定,……届时,河南省网上税务局将提供两种登录方式,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第一种是口令密码+短信验证码,纳税人可以任选实名登记的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购票人员之一,登录时验证码将发送至相应手机号码,请您务必保证相关手机号码的准确性,若发生变动请及时更改。相关操作说明请登录河南省网上税务局“资料下载”栏目下载;第二种是原数字证书登录方式,包括华测电子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南信息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证书,从7月20日起免费使用。
我司将自产存货无偿赠送给客户用于业务宣传,在纳税申报时,我们的做法是否应该是将其作为视同销售,第一步将公允售价与成本之差异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步将公允售价与成本之差异调增销售费用(也就是将公允售价作为成本)?这样综合两项调整后,最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金额为零,无需补税。
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的规定,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属于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等情形,应该规定确认销售收入。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境外企业技术使用权出资在境内设立合资企业 要交哪些税?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回复如下:
因您表述的问题中涉及实际业务的判断,无法为您作出回答。如您已经设立好合资企业,您可以您持该业务相关资料直接咨询的合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或者境内出资方的主管税务机关。
新增流抵退税,是指同比新增加的,那是不是说去年12月份是100万,今年1月份是210万,那1月新增留抵退税就是110万了?
答复:您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企业因房屋出售不再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办理停止申报缴纳,无产权证?电子税务局可以操作吗?
答复如下:纳税人的土地、房产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申报税源变更明细信息,具体情形包括:
(1)房屋、土地权属发生转移或变更的,如出售、分割、赠与、继承等。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我于2019年12月16日申请注册了山西恒赣祥消费互助养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属咨询服务业,主营业务为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经营模式是通过平台将生产厂家产品以市场价销售给平台消费会员,即厂家直销。平台将省出的代理费,商城租金建立消费互助补充养老基金,会员从平台消费可获得消费额80%的消费积分,累计达到6万积分可申请等额兑换成个人补充养老金。问题一:我们的平台消费内容包括吃喝穿用衣食住行,生产生活消费全覆盖,不同商品对应的消费增值税率不同,且入驻平台的商户几十万甚至更多,我跟晋中市税务局税政科相关人员讨论了平台统一开票统一缴税模式,认为由平台统一给消费者开电子发票,按商品零售价6--10%税率预缴增值税,首先确保国家税收不流失,然后由税务局根据平台运行情况综合测算一个合理的税赋率。最终要实现的目的是一张发票----电子发票线上即时开票,税款自动转入国库专户。统一税赋率----只要在平台销售就必须开票,将各税目下不同税率统一成一个税种---消费增值税,按6--10%税率进行调节征收,国家缺钱就调高至10%,不缺钱就按6%征收。问题二:平台与税务系统电子发票系统怎么对接?找哪个部门对接?
1月24日的发票应在广德异地交税的(有外经证),因疫情工地没开工 人员亦无法去广德交税,请问本月可以先行抵扣吗?
答复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建议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
二、纳税人按规定提供建筑服务应预缴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计算预缴税款。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