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合肥找了一家装修公司,施工完成后总计付款103009元,除了定金15000元是打进对方装修公司对公账户外,其它款项按装修公司要求均打进对方公司财务人员私人银行账户,所有款项只有对方公司开具的收据,装修公司没开发票,装修公司的这种操作是否构成偷税漏税?
背景:意外火灾引起消防喷头自动启动,淋湿部分电子产品,造成该部分资产损毁不能使用,该部分资产对应的增值税进项需要转出吗?(保险公司也对该部分损失进行了赔偿)
自我解读: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个人登记为临时税务登记证,在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加盖什么章。只查询到了“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那么,请问一下,个人登记为临时税务登记证,需加盖个人刻的发票专用章,还是盖税局的代开发票章即可。如果刻个人的发票专用章感觉特别奇怪。
关于西开产业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想咨询:(1)就是否适用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而言,该三款目录的适用范围分别是怎样的?(2)是否可以从营业执照列示的“类型”,来判断企业是适用内资产业目录还是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纳税人于2021年5月份在襄阳乘坐出租车,打印出来的电子普通发票税率栏次显示为“免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回复:因出租车司机月销售额未达起征点,且为代开发票,故发票显示为“免税”,且当地全市的做法均是如此。请问,主管税务机关的说法是否准确?纳税人收到的免税发票是否为合规发票?
目前缴纳社保费,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缴纳:(1)通过微信缴费。微信搜索并关注“河南税务”公众号,点击下面“微服务”-“微税保”,选择“养老缴费”或“医保缴费”对应模块,办理社保费缴纳。您也可以点击“缴费查询”进行查询以往缴费记录(2)通过支付宝缴费。进入支付宝,选择“城市服务”-“社保”-“自然人社保征收”,办理社保费缴纳。(3)通过“网上税务局-河南省税务局”APP手机端缴费。手机下载“河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版)”,通过“首页”-“我的税费”-“缴税费”-“社保费”缴费,办理社保费缴纳。(4)通过参保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大厅窗口、自助办税终端进行缴费。以上缴费方式供您参考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单位在11月份申报了未开票收入后又在12月份补开发票,11月份所属期申报时填报在“未开具发票栏次”申报缴纳了税金;12月份补开了发票,12月份申报表如何填写?是否在未开具发票栏次 填写11月份已申报数据的负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