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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可享受增值税减免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可享受增值税减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019年2月份之前发生的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未申报增值税,是否可按此文件享受减免?


根据您的描述,2019年2月份之前发生的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不能按此文件享受减免。只有借贷行为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才能享受免征的优惠。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我们的服务能为您提供帮助,感到满意,顺祝生活愉快!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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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季度逾期申报要怎么处理

企业所得税季度逾期申报要怎么处理

到柜台申报需要哪些资料,税局出具出发决定书,为何要求企业加盖公章?


企业所得税逾期申报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办理申报。申报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9年第二季度启用) 并加盖公章。申报表下载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 首页  >  办税服务  >  资料下载  >  表证单书及范本下载  >  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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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退契税流程(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退房退契税流程(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已缴纳契税申请退还的,需要核实您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可参看以下文件相关规定。符合退税情形的,向原征收机关提交申请,具体流程建议参看福建省税务局官网->办税指南->办税服务->3_24退抵税办理 ->误收多缴退抵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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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资金建房增值税和房产税问题

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资金建房增值税和房产税问题

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资金建房,土地、房屋产权均由甲方所有,不发生产权上的转移。房屋竣工后由乙方优先取得30年租赁权,每年支付租金。30年协议执行完毕后,乙方垫付资金不收回。请问,现在执行房屋出租第一年,乙方垫付的所有建设资金是否要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和房产税?谢谢


关于增值税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甲方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乙方前期垫付的资金和乙方按年支付的租金。同时,对于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甲方应在房屋出租的第一年对乙方前期垫付的资金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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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参照原工资的工伤保险待遇缴纳个税吗

工伤期间参照原工资的工伤保险待遇缴纳个税吗

国税总局关于工伤期间待遇免税政策下发后,各地关于工伤待遇中参照原薪酬福利待遇下发的工伤待遇收税标准不一。有的地区如河南,对于工伤期间企业下发的薪酬福利待遇不缴纳个税,按工伤保险待遇处理,辽宁是如何认定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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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发票付款单位问题和盖章问题

定额发票付款单位问题和盖章问题

1、单位收到通用定额发票比较多,同事提出定额发票的付款单位能不能用公司全称印章代替手写?2、收到一张定额发票,发票上盖两个一样的发票章,一个章模糊,一个清晰,这样的发票能作为报销凭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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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由于出租面积的不确定性,房产税如何准确计税呢?该按从租计征还是从价计征房产税?

停车场由于出租面积的不确定性,房产税如何准确计税呢?该按从租计征还是从价计征房产税?

停车场由于车位出租面积的不确定,每个月出租的面积不一定。房产税按规定,出租面积按从租计征房产税,未出租面积按从价计征房产税。停车场由于出租面积的不确定性,房产税如何准确计税呢?该按从租计征还是从价计征房产税?


自用的按照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按照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未出租的部分即自用部分,按房产原值*(自用面积/总面积)来作为计税房产原值。因此,请准确核算出租部分房产原值。若出租转自用,或自用转出租的,应先做房产税源变更,再申报房产税。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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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参股某合伙企业取得的未分配利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公司参股某合伙企业取得的未分配利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我公司为法人单位,参股了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上年度取得的利润并未实际分配,请问需要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分配至我单位,计入我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贵公司应在“先分后税”原则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认收入(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后,将其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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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报实销形式的职工福利费需要取得发票吗?

实报实销形式的职工福利费需要取得发票吗?

我单位为员工报销手机话费,计入职工福利费,员工凭话费发票实报实销,请问此种情况下若员工取得的票据不合规,会有影响吗,例如,员工报销1000元话费,其中100元票据不合规,那么该100元需要所得税纳税调增吗,剩下的900元再按工资薪金的14%限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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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合伙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需要代扣代缴吗?

公司向合伙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需要代扣代缴吗?

我单位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中有某合伙企业,请问我单位在向该合伙企业分配利润时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吗,还是由该合伙企业自行计算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因此,合伙企业应在将该股息、红利所得分配给个人合伙人时,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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