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1月16日起,我市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仅受理正常属期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以及往期申报表的更正申报。扣缴单位逾期未办理扣缴申报的,按税法有关规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逾期申报处理并办理补充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的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的,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2019版) 》,以上表格一式两份。
根据养老保险相关条例,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用人单位就应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因此,任职单位应从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缴社保,包括试用期。网上申报用户可直接通过网站办理社保增员手续。对劳动合同超过6个月的需到柜台办理社保增员。如题所述,员工2018年11月入职,本月办理参保,劳动合同未超过6个月,因此可以网上办理增员。
刚有咨询,您说需要开具发票的去哪里开具,那如果出口,企业不想开发票可以吗?有什么影响?税局有明确规定一定要开具发票吗,15年之前出口企业都没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哦,是后面才开具的。谢谢
您好!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我省范围内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需要开具出口发票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出口发票。
我公司是农业种植企业,企业土地性质是工业,但该片土地实际用于农业种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我公司可以免土地使用税吗?
经请示省局财行处给予答复为:1.土地证上填写的用途,是否是“农业”用地。
2.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有良种培育项目。上述两条同时具备,才能适用条例第六条第五款,免缴土地使用税,否则就不能享受。
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我省范围内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需要开具出口发票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出口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你好,我们去年12月底已经经营范围变更,已经在工商做变更,那税种认定是否要重新认定,若要认定是由企业纳税人到柜台做变更吗,若是要提供什么材料到柜台做变更呢?
您好,经营范围的变更若涉及税种及征收品目的变化,需重新认定税种信息,请携带新版营业执照原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您好!请问下,西藏地区农村公路建设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我看那个文件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里面的 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鼓励类 24条12点就是农村公路建设。这样的话,西藏地区农村公路建设 企业所得税能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呢?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藏政发[2018]25号 规定: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尊敬的税官您好,请问个人转让游艇给个人,手上持有购买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转让后如何开票给购买方,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2、转让需要缴交哪些税费,如何缴交
一、您可携带以下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 A02095《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按照实名办税要求提交身份证件原件
3.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我公司是建筑公司,现在承包了一个矿建项目,工程内容:巷道掘进、砼地板、巷道水沟、喷浆、锚杆锚索支护、钢棚架过道工程、钢带工程、水仓工程和边角煤开采,该项目结算方式,巷道掘进每开采1吨煤,单价67元,请问:我公司应该按建筑服务缴纳10%的增值税,还是按采煤缴纳16%的增值税?
1、如果此项目既有建筑服务项目又包括煤开采业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是建筑企业,现有营改增建筑服务老项目2013年已完工,因甲方拖欠工程款未结算开票,2019年工程结算,甲方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支付工程款,但是我公司无法取得当时的成本发票,能否核定缴纳2%的企业所得税?若不能核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去税局代开这部分发票,是否属于虚开?
应该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认纳税时间,如果确认在2013年应该补缴营业税,补缴后开具增值税不征税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