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他人冒名注册了公司,且现该公司发生了异常行为。请问,既然能罔顾事实批准成立,为何不能依照事实批准撤销?贵单位要求我们个人去诉讼或者公安机关立案,目前的情况是,大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都不予立案,诉讼程序又极为复杂,比如说,我现在人在内蒙、家在内蒙、工作在内蒙,冒名公司却开在贵州,我如何诉讼?该公司目前处于失联状态,其他股东、代办人等都属于失联状态,我去告谁?我告市场监督管理局吗?谁来承担这个费用?即使这次告赢了,花钱我也认了,那后续呢?我遗失的身份证依然在外面遗失,不法分子依然可以凭借这个身份证在西藏、新疆继续开公司,继续产生不法失信行为,我还要继续去告吗?我还要不要生活、要不要工作?!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请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文件
注:需确定您的房屋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还是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请问:母公司将厂房划转给其全资子公司经营使用,母子公司均非房地产企业,那么,针对这项业务,可以享受契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同时,是否也可以享受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谢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我们购买房子是从法院拍卖获取的。法院规定买方承担卖方税费,承担交易环节税费,而且是确定税费,例如增值税。而但是由于房子是开发商一手房子,开发商要承担预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预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不是本次交易环节产生,只有在项目进入汇算清缴时或者清算,才能最终确定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本质是无法确定,买方更没有义务承担。
此外法院规定权利和义务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承担也是当事人之间事情,请问为什么税务局要从中干预民事关系。要求买方承担税款后,才代开发票。请问,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一线干部说省局有文件这么做,请问文件在哪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我们购买一套福清地区的店面,通过法院拍卖形式获得。我们购买的房子是开发商一手房子。楼盘名称是红星美凯龙。我们到福清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干部要求我们承担卖方(即开发商)预缴税款,如预缴土地增值税和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中土地增值税按照拍卖款的6%,企业所得税按照2.5%预缴税款。他说省里有文件规定。
请出示文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购买方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与印花税。销售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所得税,应以销售方为纳税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规定:“洗选煤是指经过筛选、破碎、水洗、风洗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的煤炭产品,包括精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同时废止。
老师您好,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新项目,是否应在项目所在地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3%预征率预缴税款后,回机构所在地按一般计税方式申报纳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是否应在项目所在地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3%预征率预缴税款后,回机构所在地按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纳税? 上述问题税法中未明确,请老师给予解答为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件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我司部分员工去年12月,今年一月二月申报个税金额有误,需要更正申报,预计更正后,去年12月份少缴税金需要补缴,本年一月,二月多缴税金,需要退税。请问我们公司补缴税金需要缴纳的滞纳金金额是要算到现在吗?还是我们公司本年1月2月多缴的税款可以抵减我司去年12月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只要从去年12月算到本年二月。
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因此,不可以用多缴的税款抵减。”
你好,公司存续分立(所得税适用一般性处理规定),A公司分立成A和B,A公司原来的房产划分到B公司了,分立日基准日是8月31日,B公司11月1日成立就需要建账,初始数据就是8月拆分的报表数据。所以B公司11月1日就会体现有房产,但因为房产过户手续的问题,过户手续到12月20日才完成,那么在9月1日到12月20日这段时间权属上房产还是属于A公司。针对这种情形我想请问一下,在9月1日到12月20日这段时间房产税是由A还是B来缴纳?如果是由A缴纳,但是A账上没有房产,缴纳的房产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