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因房贷全部归还了,所以利息不再做税前扣除,我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APP上操作时,把该专项附加扣除项作废了,导致前面已作专项扣除的金额全部清零,请问如何恢复?
如您已经归还了全部住房贷款,重新填写该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截止日期即可。如您已经作废该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建议您重新采集该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正确填写起止时间,并发送给您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申报时,再次下载更新并在扣缴时预填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可。
您好,咨询建筑合同印花税问题:
背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并约定金额且已贴花。
问题1:在施工过程中,原项目估计金额过低,现增加金额,但未修改合同也未签订补充协议,是否要对增加金额部分补贴花?
问题2:施工结束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金额如果与竣工结算书金额不一样,最终结款后是否需要补交印花税?
望您回复并告知相关政策依据条款,谢谢~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第三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2019年3月份购车,汽车购置税是应该按照发票价格计算么?还是按照汽车官方指导价格计算?正确的购置税计算方法是什么?
自201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实施以后,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的价格,取消了最低计税价格的限制(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日期为准,例如:2019年7月1日以前购置的车辆,2019年7月1日以后缴税也可以享受此政策,滞纳金另计)。在此之前,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的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按照最低计税价格计征车辆购置税。
关于金融商品转让的会计核算方面,如果企业当期除金融商品转让以外的其他业务的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即其他业务产生留抵税额),与此同时就金融商品转让这部分存在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能否将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转入销项税去抵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如果可以,在这样的会计处理下,在纳税期末进行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时要怎么填写,那个转让金融商品还是按原来的数额填写吗?还是按转出到销项税额后的余额的数值填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你好,我在法院拍卖中取得工业土地和房屋两块产权。其中一块为个人持有,另一块为企业持有。拍卖后得知由于对方现在没有资产,请问过户时应卖方缴纳的税款(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由谁来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请问: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是否属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十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 一、代开发票范围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限合伙企业以2600万元买入债权,以3100万元卖出债权,获利500万元,请问这500万元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该有限合僗企业中本年有股权投资转让损失380万元,账面合计亏损386万元,其中经营亏损6万元,债权转让收益是否可用于弥补股权投资转让损失380万元,按弥补后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弥补账面合计亏损386万元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只弥补经营亏损6万元后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拆迁企业的拆迁补偿款对方是否可以开具发票?如果可以开具,如何开具?如果不能开具,用拆迁补偿协议等相关资料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土地增值是否可以计入成本。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我公司为房地产公司,现在针对老业主介绍新业主买房成交后,老业主有现金奖励,我公司要求老业主必须到税务局代开足额劳务费发票后我公司才能发放现金奖金,请问此种情况我公司还需要代扣个税嘛?老业主到税务局代开的劳务费发票是否已经包含他应缴纳的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